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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伪造林权证追究刑事责任,律师争取到无罪结果

作者:张鑫鑫  更新时间 : 2022-03-17  浏览量:456

该案是在法院阶段我们接受的委托,接受委托后就去交城县人民法院阅卷,该案的基本案情是在2010年李X以10.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王XX的一块林地,并签订购买协议,王XX也将所有人为王XX的林权证交给了李X,并未过户。2013年时与李X有经济纠纷的法院同事刘XX、李XX在向李X追讨欠款时得知李X有一处林地,要求将该林权证抵押给刘XX向银行抵押贷款来偿还债务,李X便将林权证交予刘XX、李XX。在2016年的时候刘XX得知李X拿着林权证向政府领取占地补偿款并将复印件交给政府,后刘XX到公安机关报案并将自己手中的林权证交给公安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该林权证上“岚县人民政府”和“岚县林业局”印文系彩色喷墨打印机打印形成,不是正常盖章形成,李X提交的林权证复印件也不是复印于刘XX手中的林权证。

    经与被告人多次会见,被告人强调只是与报案人之间存在经济纠纷,现在无法偿还债务对方就通过这种途径陷害他。我们经过详细阅卷,结合被告人李X在侦查阶段的无罪供述,对该案件提出三点辩护意见,这三点辩护意见也是结合案卷中的证据所提的。第一点就是指控的李X手中的另外一本林权证并未查证落实,无法证明鉴定的林权证就是当时抵押的那本;第二点是针对鉴定意见提出的,认为鉴定意见不应该作为定案的依据;第三点是针对报案人及其他证人证言,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指控被告人有罪。综合上述三点辩护意见,认为应当判决被告人李X无罪。最后法院也是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判决被告人李X无罪,现该案件由于检察院提出抗诉,还在二审阶段,当事人由于费用问题,并未委托我们介入,但是我认为该案二审的结果很大可能是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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