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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法院析产分割酌定适当多分
来源:王可红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15
浏览量:482

婚后父母出资大部分购买房产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

析产分割时法院酌定适当多分


案例分析:

原告俞xx与被告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关于首付款中313,000元,被告提供了父亲邵某42004年5月11日两笔提款合计31.3万余元,与被告在2004年6月22日存入313,000元,时间可以吻合;证人邵2、倪某、邵某3的证言可以证明,复兴中路XXX弄XXX号房屋动迁时,被告的父母弟弟都愿意把动迁款赠与给被告,证人邵2更明确表示该钱款赠与给被告个人购房所用;再结合动迁协议,动迁协议第十三条第一款中货币补偿数字为167,040元与邵某42014年5月11日提出钱款中的一笔数字完全吻合。故被告所提供证据可以证明313,000元来源于被告及其家人的动迁款。

    另,被告分别提供了中国工商银行存折,证明其在2003年7月22日婚前存入10万元,其之所以在购房当日没有取出支付房款,是因为其父母担心损失利息,故由父母先垫付10万,该款于2004年7月取出,归还了父母之前垫付的房款。故此被告表示在桃浦路房产的首付款中,有其婚前10万元。但本院认为,被告陈述未形成一个完全证据链,本院难以采信。被告表示2003年9月15日婚前存入5万元,后于2004年6月22日提取用于支付房款,这基本与被告和被继承人2004年6月22日签订预售合同的付款日期可以相互吻合,可予以采信。

     由于被继承人已经过世,无法举证其出资款性质,但可以看出在桃浦路房产出资上被告所作贡献较大,对于被告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适当多分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酌定被继承人俞某2享有桃浦路房产45%产权,被告享有桃浦路房产55%产权。  


  律师点评:

1、诉讼思路很重要,有一线希望就应百分百努力争取。对本案来说,不宜想当然的以现有法律规定否定被告有望争取适当多分房产的可能。当时法律确实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本案是继承纠纷,是被继承人父亲起诉被告要求分割遗产,而房子购买时主要是被告父母出资,那么可以考虑在各方对于房屋的贡献方面是否可以争取对被告适当多分房产。毕竟房产价值巨大,且购房时确实时被告父母出资绝大部分,无视该事实而不去努力争取,对被告而言实属心有不甘。故此,代理人在充分了解被告陈述的事实后,在争取适当多分房产方面作了积极的努力。经了解案件事实,案争房屋购买于被告与被继承人结婚前,实属婚房。购房出资绝大部分是由被告父母给付的钱及被告本人婚前储蓄组成。在代理人的提示和指导下,被告提供了当时所有的存取款凭证,并提供了证人证明父母给付钱款婚前就已确定且明确是被告个人。被告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法院依法认定被告的主张成立。继而对于被告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适当多分的意见,法院也依法予以采纳,酌定被继承人俞某2享有桃浦路房产45%产权,被告享有桃浦路房产55%产权。

2、当事人与律师的沟通和配合非常重要。有些案件,委托人可以全权委托律师代理,不用出庭,不用多做其他工作。但有些案件,当事人与律师的沟通和配合非常重要。本案中,除了房屋产权份额的确定,争议房产的价值价格认定对最终遗产分割也是一很重要的决定因素。本案办理过程中,委托人与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在很多方面达成共识,并对庭审中可能调查到的事实有了比较准确的预判。这样对于庭审中法官调查事实和原被告双方诉辩都争取到对我方有利的形势。委托人即本案被告对于律师交代的事项也是非常认真的对待,与律师配合的很默契。对于法庭调查法院认定事实及与法院沟通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从而最终对案件争取一个好结果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3、有些争议一旦形成,及早委托律师有利无弊。就本案来说,被告得知原告起诉后就开始委托律师,对于防止对方可能对其有意取证方面起到了重要D的防范作用。

而在后续其他案件诉讼过程中,还是发现在原告起诉之前已经以调解名义与被告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沟通,并进行了录音……好在对继承案影响不是特别大。但显然,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实践中一旦有纠纷形成,及早委托律师对任何一方都是一种法律上的保护。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王可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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