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玉文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2-03-13 12:35 浏览量:192
案件基本事实:
2015年,委托人李某某向赵某某借钱40万元,2019年12月,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决赵某1偿还李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68.8万元。判决生效后,委托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赵某1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赵某1和刘某某已经离婚,执行终本,委托人债权无法实现。
争议焦点:
原告是否具备提起债权人撤销权的条件;撤销权的范围
案件结果: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法院撤销了离婚协议中将河北房产给刘某某及将河北牌照车辆给女儿赵某2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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