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0日左右,犯罪嫌疑人唐某(采用化名)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予以刑事拘留,并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的某看守所。本律师接受唐某家属委托后,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唐某,了解案情等。经了解,唐某虽然参与时间较长,但级别在三级,虽然有下级,但其下级在参与过程中,其并未采取引诱、胁迫等手段。后经过多次会见了解其参与过程、上下级关系等,虽然涉案金额有点大,人数有点多,但涉案金额和下级人数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五年以上判处的情形。因此对于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和基础。后了解到其家庭特殊情形,在家属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后,即向公安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申请,因公安已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报请批捕,于是联系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期间,及时向检察院递交了请求对唐某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详细说明唐某之前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在传销活动中并非承担组织、协调、管理职责的人,也非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鉴于其为单亲家庭等特殊情况,结合案件情况和参与犯罪的事实和情节等,请求对唐某不予批准逮捕。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本律师的建议,对唐某不予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2年1月28日(农历腊月二十六)予以释放,回家过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