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军叶律师亲办案例
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当事人量刑辩护成功降档
来源:孙军叶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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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2021年期间,公安机关开始严厉打击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打击该类犯罪活动中,广州公安部门抓获了大量的犯罪嫌疑人。

      本律师代理的犯罪嫌疑人吴某(化名)为其中之一,其因非法买卖、持有和提供几十张本人及他人信用卡被公安机关以帮信罪于2020年1月份予以刑事拘留,并羁押于越秀区看守所。本律师经过会见吴某了解案情,认为如果以帮信罪定罪将会比较有利于当事人吴某。因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对于该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淡出罚金。也就是说即使对吴某追究刑事责任,量刑幅度最高也不超过三年。

      但公安机关在提请检察院批捕时,将罪名变更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对于构成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检察院对吴某进行批捕后,本律师再次会见吴某时,吴某对于公安机关认定的其本人非法持有的他人信用卡数量有异议。本律师告知吴某在案件到检察院律师可以阅卷后可对其中有异议部分进行沟通和否认。案件到检察院后,本律师经过阅卷,就阅卷结果和吴某进行沟通。其陈述其中只有两个包中装的信用卡和身份证件等系其本人收集、购买,其他的包及包内信用卡等物品并非其本人所有,是另案处理的他人所有。本律师对吴某否认的包中装有的包括他人信用卡在内的物品进行仔细梳理,发现有两枚公章,经对公章名称进行工商登记信息核对,确认该两枚公章法定代表人为另案处理的另外两个人分别挂名注册登记。此外,本律师对装有两枚公章的包中的信用卡、身份证和其他物品一一进行比对、核实,发现众多犯罪嫌疑人聊天记录提到的收取或购买的他人信用卡也与吴某无关。

    本律师经过对阅卷的证据反复比对、核实和甄别,发现能够确实认定吴某非法持有的他人信用卡数量仅有38张,吴某本人承认其中两个包及其中的物品为其所有所包含的他人信用卡数量也是38张,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量巨大(50张)。因此,本律师对于帮吴某在三年以下档次量刑辩护有了思路。

  第一次开庭时,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吴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83张。达到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规定的数量巨大的量刑幅度,请法院依法判处吴某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律师按照吴某自认的38张信用卡数量进行辩护,对于包内装有他人名下公司盖章和几十张信用卡及未有证据证实的其他包内装的信用卡数量均不予确认。检察院公诉人员坚称虽然公章载明公司并非登记在吴某名下,但其仍然有可能持有他人公章等物品。双方经过几轮控辩交锋,本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第一次开庭,法院未当庭宣判。

     后法院通知说检察院补充证据需要进行第二次开庭,在开庭前,本律师收到检察院提交的鉴定报告,鉴定报告显示第一次开庭时装有公章的包及其他包内等物品上面指纹为另案处理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所有,没有任何吴某的指纹。第二次开庭时法院问检察官有无新的控诉意见,检察官表示没有。本律师针对检察院提供的补充证据发表辩护意见:称该份鉴定报告证据其实在第一次开庭前已经存在,但检察院并未作为证据提交,很明显该份证据对我的当事人吴某非常有利,能证明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吴某非法持有信用卡的数量83张并不属实,无法证明全部为吴某非法持有,也刚好印证了本律师第一次庭审时辩护意见提到的装有他人名下公司公章的包并非吴某所以,所以对于该包内的信用卡不应认定为吴某非法持有。

     最终,法院经合议、评判,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吴某非法持有的信用卡数量未达到数量巨大,依法在三年以下判处,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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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孙军叶
  • 执业律所:
    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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