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年某月某某来长沙后找工作,看到某会所招聘服务员,就去应聘。来五一路“某会所”打工。无底薪,按照拉客人数结算工资,发放某卡片为店里小姐XX提供条件被抓。某年某月中旬犯罪嫌疑人某某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案,于某年某月某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过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罪名变更为组织卖淫罪。
辩护策略:
一、被告人某某在协助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二、被告人某某系初犯、偶犯,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并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社会危害性小。
三、被告人某某犯罪持续时间较短,犯罪所得较少,情节较轻 。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人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判决后当事人未上诉。
律师点评: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涉嫌本罪的起点刑期为5年,辩护重点就在于被告人属于从犯,可以降低量刑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