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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进过辩护,从轻处罚
来源:陈晓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06
浏览量:191

一、案情介绍

2015年1月6日,张某1向公安机关举报张某贩卖毒品的线索。次日15时许,张某1在某区筹集毒资后向张某约购毒品。当日17时许,张某从郭某某处购得毒品后,开车载郭某某前往与张某1约定的交易地点,即某路当代商城,张某在该商城二层男厕所内,以人民币3700元的价格向张某1贩卖毒品3包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后民警根据张某的指认,将留在车内等待张某的郭某某抓获。经鉴定,毒品是甲基苯丙胺,净重8.44克。

二、法律分析及律师意见

接到本案后,律师及时的去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张某,向张某详细的询问了事情经过,具体包括:(1)张某有没有购买或者出售毒品的行为?(2)是否是代替他人吸毒而购买毒品?(3)张某对自己购买的毒品种类是否明知,数量是否明知?通过以上的问题,辩护人对张某的行为有了初步的判断,

根据刑法347条,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的规定,贩卖毒品罪是指贩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

张某主观上明知是毒品禁止贩卖,客观上实施了贩卖的行为,根据刑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根据案件事实和在案证据材料,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

(2)张某协助司法机关抓获郭谋惠,系立功;

(3)侦查机关存在诱惑侦查情节;

(4)在侦查机关控制下交付,毒品未流入社会,未造成实际危害。建议法庭对张鸥从轻处罚

三、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张某、郭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检察院指控张某、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张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张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郭某某,系立功,依法应予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以特情介入方式侦破,毒品并未流入社会,二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依法对二人均予从轻处罚。

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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