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件:
被告李某2和被告李某3系夫妻关系,李某2系原告李某1的女儿。2013年,李某2以购买海淀学区房等为由向李某1借款8814171.43元,并出具了借条,但李某3并未在借条上签字。2018年,李某2和李某3感情破裂,提起了离婚诉讼。离婚中李某3主张学区房系李某2、李某3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李某1出资的8814171.43元系赠与,而非借贷。(张玉文律师作为李某1的代理律师)
争议焦点:
原告李某1出资的8814171.43元是借贷还是赠与?若是借贷是否夫妻共同债务?若为借贷是否应支付利息?
判决结果:
被告李某2、李某3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某1支付借款本金8814171.43元并支付589950元利息及后续利息。
判决理由:
1、李某3反驳借贷关系成立,而主张款项系赠与,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
2、海淀学区房系夫妻共有,因购买该房产生的债务亦应为夫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