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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经过辩护,从轻处罚
来源:陈晓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06
浏览量:205

一、案情介绍

2015年8月13日22时30分许,苏某及邰某在某家园小区内因工程工资发放问题与工程承包方被害人陈某1发生口角。当日23时30分许,苏某为保证工程工资的顺利发放,纠集赵某、闻某及邰某、段某、秦某、陈某2、陈某3、徐某行至某家园小区25号楼楼下,持铁管将被害人陈某1强行带至某河镇某庄村附近一空地处,苏某、赵某、闻某对被害人陈某1进行殴打,殴打行为致陈某1面部及四肢受伤。2015年8月14日1时许,苏某与邰某将被害人陈某1带至某分局某派出所,在派出所调解期间陈某1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陈某1符合右冠状动脉斑块破裂形成梗阻性血栓致心源性猝死,外伤、应激或情绪激动可以是右冠状动脉斑块破裂的诱因。另经鉴定,被害人陈某1鼻骨粉碎性骨折,鼻部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闻某于2015年8月17日9时主动到刑事侦查支队投案。

二、法律分析及律师意见

接到本案后,律师及时的去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闻某,向闻某详细的了解了事情的具体经过,包括:(1)闻某是否和他人使用暴力非法拘禁陈某1?(2)闻某是否与他人一起殴打了陈某1?通过以上问题,辩护人对闻某的行为 有了初步的判断。

根据刑法238条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闻某与他人共同非法拘禁他人,并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殴打他人,最终导致陈某1死亡的结果。闻某客观上了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主观上有非法拘禁的故意,所以构成非法拘禁罪。

辩护人根据案件事实和在案证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闻某有自首情节,且属于初犯、偶犯;

(2)闻某已经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三、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闻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惩处。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闻某犯有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闻某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具有殴打情节,均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闻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闻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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