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
辩护人陈晓伟,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间,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XX别墅项目时,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担任总经理的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项目销售居间合同,约定由XX公司向XX公司介绍购房客户,待成交后支付4%居间销售佣金。其间,时任XX公司该项目销售总监的鞠某某(另案处理)指使XX公司将自行前往售楼处购房的客户来源虚构为居间介绍,非法从XX公司领取销售佣金人民币147万余元,其中XX公司以居间销售佣金的名义获得人民币14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利益归属为所在单位,本人具有从犯、如实供述罪行、有积极退赔意愿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