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春律师亲办案例
连带责任下的执行案件
来源:张立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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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12日,某家纺公司向某行开发分行出具《董事会决议》,载明:某家纺公司同意某投资公司向某行开发分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用于家纺城1号地块项目一期及家纺城1号地块项目二期项目建设,其中一期项目金额贰亿伍仟万元整,二期项目金额壹亿伍仟万元整,期限均为捌年,担保方式为由某投资公司所有权项下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做抵押,同时以另一块土地使用权提供阶段性抵押,某家纺公司承诺如未来某投资公司还款出现困难,将负责筹措资金及时代为偿还某行开发分行贷款,保证按时偿还建行开发分行贷款本息;某家纺公司承诺在全部偿还某行开发分行贷款本息前不对某投资公司进行分红;某家纺公司承诺如项目总投资超概算,将自行筹措资金解决;某家纺公司承诺未经某行开发分行同意,不会将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对第三方以任何形式进行抵押质押、出售(以上内容已获得南通家纺公司各方投资人的认可);南通家纺公司授权副董事长,即某投资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代表某家纺公司办理上述信贷事宜并签署有关合同及法律文件。该《董事会决议》上有董事会成员签名及某家纺公司印章。2013年6月17日,某行开发分行与某投资公司签订了合同《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合同约定某投资公司向某行开发分行借款2.5亿元,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借款期限为8年,自2013年6月17日至2021年6月16日;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还款付息的条款,如某投资公司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任何法定义务,或发生可能危及某行开发分行债权的情形,建行开发分行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包括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某投资公司立即偿还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的本金、利息和费用。

       2013年6月17日及2014年6月30日,某行开发分行与某投资公司分别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为担保上述《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的履行,某投资公司以“抵押物清单”所列财产,即坐落于滨海新区的一块土地使用权和某小区20栋楼,及8栋楼房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支付的其他款项、某行开发分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并办理了房地他项权登记。某行开发分行分别于2013年6月21日及12月20日向某投资公司发放了总计1.7亿元的贷款。2016年3月31日,某行开发分行与某投资公司签署《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的补充协议,载明某投资公司实际在《固定资产贷款合同》项下累计提款金额1.7亿元,已偿还部分贷款本金,并对未来还款年度还款日期(区间)及还款金额做出调整。2016年9月29日,某行开发分行与某投资公司签署《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的补充协议,载明对《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中第一条借款金额做出调整,原借款2.5亿元调整为1.7亿元。2018年6月13日,某行开发分行与某投资公司签署《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的补充协议,对《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及之前补充协议中本年度及未来年度的还款金额再次做出调整,其中涉及2019年12月16日应还款1500万元。

        在合同履行中,某家纺公司把应偿还的欠款先打入某投资公司账上以后,再还给某行开发分行,2019年9月21日之前欠款已结清,之后出现拖欠本息。某行开发分行多次向某投资公司、某家纺公司催收欠款,但皆未予偿还欠款。其中2019年12月17日某行开发分行发出的《逾期贷款(垫款)催收通知书》,19日家纺公司的《回执》载明:确认已收到逾期贷款(垫款)催收通知书,且已仔细阅读且理解该通知书的全部内容,并无任何异议,同意将按上述合同/协议/决议约定及该通知书的要求履行还款义务。

       某行开发分行主张某投资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未能按期归还当期应还本金1500万元,且未能按期归还2019年第四季度利息、未能按期归还2020年第一季度利息,并请求偿还截至2019年12月31日(贷款提前到期日)利息969126.08元,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4月7日利息1387778元,及2020年4月7日至贷款合同项下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某投资公司、某家纺公司对前述利息、罚息的计算问题无异议

       最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根据我方当事人诉求,判决:

一、被告某投资发展(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分行借款本金6800万元、利息和逾期利息2356904.08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欠付本金6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497%计算);

二、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分行对被告某投资发展(天津)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滨海新区的土地使用权及某小区在建工程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对被告某投资发展(天津)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被告某家纺联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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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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