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志文律师亲办案例
水污染责任二审对方承担全部责任
来源:揭志文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04
浏览量:292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先生,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揭律师,广东公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建xx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该公司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xxxxx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广东xx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xx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xx。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案情简介:

      李先生上诉请求判令中铁建xx公司赔偿李先生全部苗木损失共计435527元;要求中铁建xx公司、xx公司、xx公司、广州xx公司对李先生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本案全部受理、评估等诉讼费用

      中铁建x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先一审判决;.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李国锋承担。

案件经过:

      李先生提出他就“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被侵权人的损害和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进行了充分的举证和xx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显示的李先生在涉案土地种植苗木损失为435527元,这是李先生因中铁建xx公司的水污染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中铁xx建华南公司应对此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支持的中铁建xx公司承担70%的苗木损失费用远远低于李先生的实际损失,不能合法合情合理地维护被侵权人的权益。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依法改判,维护李先生的合法权益。

     中铁建xx公司提出,证据表明,xx公司负责涉案区域的施工,为排放地下水的主体责任单位,中铁建xx公司未实施侵权行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上,xx公司在纠纷发生后,全程参与各部门组织的相关调解工作。中铁建xx公司是通过信访反馈才得知这一事件的发生,进而提出要求xx公司妥善处理,并未参加到日常的协调过程中。对于中铁建xx公司向xx村种植户发出《情况告知函》,事实上,中铁建xx公司根本不知情,此为xx公司单方面所为。中铁建xx公司从未认可李先生提供的《评估鉴定报告》,但一审判决两次提到其认可李先生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与事实不符。并提交一系列文件和关于“咸潮”说明,得出结论珠江口河段河水含盐量相对较高,即使城轨公司不排放地下水,长期使用河水进行灌溉也会导致土壤盐渍化

      另查明,2020年9月3日一审开庭笔录记录:“审:双方对各原告的损失有无异议?原代(揭):各原告的损失结果以原告提交的评估报告为准。被代(李):各原告的损失结果以原告提交的评估报告为准。”该开庭笔录经各方当事人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名确认

案件结果:

      现有证据可证明李先生所种植物受到的损害系中铁建xx公司、xx公司抽排地下水污染所致。本案李先生作为涉案地块的使用人,其并不存在主观故意,亦未出现重大过失,中铁建xx公司、xx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李先生在本案纠纷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的情形,故中铁建xx公司、xx公司应承担本案全部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酌定由中铁建xx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李先生自行承担30%的损失有误,法院予以纠正。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先民事判决书第三项;

       二、变更原先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人中铁建xx建设有限公司、中铁xxx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向上诉人李先生支付435527元;

       三、变更原先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人中铁建xx建设有限公司、中铁xxx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向上诉人李先生支付评估费损失3500元;

       四、驳回上诉人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水污染损害是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可以说原告已尽到了自己的举证义务,证实自己遭受了巨大损失,并且也无存在重大过错,另,在一审中原被告均对李先生提供的《评估鉴定报告》表示认可,这些前提都构成了二审诉讼的基础与索赔的前提


以上内容由揭志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揭志文律师咨询。
揭志文律师专职律师
帮助过11110好评数9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强路9号保利克洛维中盈大厦2810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揭志文
  • 执业律所:
    广东公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80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广州
  •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强路9号保利克洛维中盈大厦2810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