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春律师亲办案例
仉某,某银行金融借款纠纷案
来源:张立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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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被告于2018年5月29日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授信额度为505000元,原告有权根据被告的资信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同意被告的贷款申请以及具体的贷款金额,最终意见以原告出具的个人贷款确认书为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归还已发放的全部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及相关费用,被告任何一期未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即视为逾期,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金额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的利率计收复利,被告同意并确认承担原告为实现合同项下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等),并约定被告的有效送达地址为天津市东丽区。2018年5月29日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500000元,贷款用途为经营,贷款期限为36个月,年利率为18.36,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款,还款日为每月20日,截至2021年6月17日被告共欠原告贷款本金212695.06元、利息56441.98元、复利7761.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还款。

       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贷款。然而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期足额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判决被告仉某偿还原告贷款剩余本金212695.06元,截至2021年6月17日拖欠的利息56441.98元、复利7761.1元。并按双方所签《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原告银行2021年6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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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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