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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款罪,经过辩护,从轻处罚
来源:陈晓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06
浏览量:182

一、案情介绍

2014年4月至11月间,被告人张某明知XX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相关涉案人员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项目及茶油、核桃油等农业项目,并以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式吸收社会公众资金,仍介绍他人与妙某公司签订《投资理财协议》,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二、法律分析及律师意见

律师接到本案后,及时的去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张某,向张某详细的了解了事情经过,具体包括:(1)张某从事什么职业,在哪一个公司工作,是否是公司的负责人?(2)张某的公司有没有吸收公众存款,如果吸收公众存款,是否获得法律的许可?(3)张某是以什么项目引导投资人投资,涉及的金额多少,最后有没有归还?(4)有没有其他人参与这个事情?通过以上问题,辩护人对张某的行为有了一个初步的判断。

根据刑法1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客观上违反法律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主观上名明知非法定机构不可以吸收公众存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张某行为成立犯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案件事实和在案证据,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本案部分投资人并非通过张某的介绍,故张某吸收资金的数额没有超过200万元。

(2)张某犯罪情节较轻,也是本案受害人;

(3)张某认罪悔罪,并主动退还5万元,建议本院对张某从轻、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三、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张某明知XX公司等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相关涉案人员以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仍介绍投资人与妙某公司签订协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应依法予以惩处。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张某在本院审理期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本院对张某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及其他辩护意见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

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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