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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经过辩护,从轻处罚
来源:陈晓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06
浏览量:248

一、案情介绍

2019年至2020年间,孙某某向周某(另案处理)等人销售伪造的茅台酒瓶等包装材料,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38万余元。赵某某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间,受孙某某雇佣,向周某位于某市某区某镇某村某街某条某号、某市某区某镇某村某街某条某号等地的制造假酒窝点,运送上述伪造的包装材料,期间参与非法经营额约人民币19万余元。后孙某某于2020年5月13日被传唤到案,赵某某于2020年5月10日被传唤到案。公安机关扣押了孙某某苹果5手机一部、扣押了赵某某华为荣耀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

二、法律分析及律师意见

接到本案件后,律师及时的去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孙某某,向其了解了具体的视情节经过,包括:(1)有没有实施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2)如果实施销售行为,注册商标标识的来自哪里,有没有获得商标权人的授权?(3)是否获利,如果是多人共同销售,在这个过程中,孙某某起什么作用,是一个组织策划者,还是一个协助帮助者?通过以上问题,辩护律师了解了事情经过,对孙某某的行为有了一个初步的判断分析。

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215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孙某某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雇佣赵某某运输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非法经营38万余元,孙某某主观上明知在没有获得原所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仍然非法销售注册商标标识。孙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孙某某非法经营额38万余元,司法解释规定,非法经营额25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伤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案件事实和在案证据,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认罪认罚;

(2)无前科劣迹;

(3)家庭困难,希望从轻处罚。

三、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孙某某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罪名成立。鉴于孙某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孙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酌情采纳。

被告人孙某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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