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恒律师亲办案例
涉及电信诈骗,从轻处理,获缓刑
来源:周恒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02
浏览量:525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苏0404刑初703号

公诉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 4*********331,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2020年10月7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恒,江苏融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三部刑诉(2020)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

院于2020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

告人温****及其法定代理人温****、辩护人周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20年8月31日至9月3日,被告人温***利用微信实施网络诈骗,以收购游戏账号需要支付手续费为由,骗得居住在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的被害人现金人民币********元,所得赃款已被其挥霍。

2.2020年9月5日至9月11日,被告人温*****利用微信实施网络诈骗,以收购游戏账号需要支付手续费为由,骗得居住在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北港街道*****的被害人现金人民币******元,所得赃款已被其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温****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温+++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温*****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温***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温***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温***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鉴于被告人温****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温****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被告人温***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温***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温****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温***从轻处罚,并适用

缓刑。

经审理查明,1.2020年8月31日至9月3日,被告人温**利用微信实施网络诈骗,以收购游戏账号需要支付手续费为由,骗得居住在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的被害人王****现金人民币*****元,所得赃款已被其挥霍。

2.2020年9月5日至9月11日,被告人温***利用微信实施网络诈骗,以收购游戏账号需要支付手续费为由,骗得居住在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北港街道*****的被害人胡***现金人民币****元,所得赃款已被

其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温****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发破案经过、被害人陈述笔录、证人等人的证言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出生医学证明、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温***走上犯罪道路是因为沉迷游戏,加上法制观念淡薄所致。经过法庭的教育,被告人温***表示知道错了,以后不再做触犯法律的事。本院认为,被告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温***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温***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温****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江门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温*****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手机两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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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周恒
  • 执业律所:
    江苏融畅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4*********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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