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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案件,一审判处10年,胡律师团队成功争取到发回重审
来源:胡文学律师
发布时间:2023-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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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宗婚恋纠纷导致的悲剧,原审法院以被告人骗婚诈骗巨额钱财,判处陈某十年有期徒刑,在二审阶段,全力争取,最终使得本案发回重审,为后续的改判奠定了基础。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9刑终23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1,女,1980年1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公民身份号码:440************624,汉族,高中文化,是高州市**局观测站员工,住高州市沙河******。因本案于2017年11月23日被羁押,同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罗雪菊,广东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胡文学,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1犯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粤0981刑初5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责令被告人陈某1对诈骗到被害人杨某彪的人民币12000元予以退赔给杨某彪。(三)责令被告人陈某1对诈骗到被害人杨某彪的车架号为L5XDE1ZK9G6122***雅迪牌电动车1辆、型号为IPhone7plus(128G)苹果牌手机1部、足金项链+足金合成立方氧化锆挂坠1件、足金合成立方氧化锆挂坠1件、足金宝石戒指1枚、黄金2批,应按鉴定部门核价为人民币27984元,予以折价返还给杨某彪。(四)责令被告人陈某1对诈骗到被害人杨某彪的高州市*****************,应返还给杨某彪。(五)被告人陈某1诈骗到上述被害人的财物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返还。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1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18)粤0981刑初5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书铭

  审 判 员   李 楠

  代理审判员   钟 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 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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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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