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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过辩护,适用缓刑
来源:陈晓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06
浏览量:481

一、案情介绍

1、2015年8月至11月,左某某在某地,以投资某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可返本付息为由,公开为公司吸收李某某等9人资金人民币500余万元。左某某于2019年1月25日被查获,退缴人民币57万元。

2、2015年5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左春某在某地,以投资某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可返本付息为由,公开为公司吸收李某某等8人资金人民币100余万元。2019年8月14日,左某某因上起事实被取保候审期间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退缴人民币14万元。

二、法律分析及律师意见

律师在接到本案件后,及时的去看守所会见了左某某,了解了事情经过,包括:左某某具体在什么公司工作?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什么?左某某有没有实施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具体是怎么和投资人沟通的,他们之间是否有投资协议等文件?左某某在公司是普通员工还是处于领导岗位?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是起组织、策划作用、还是处于被动的接受、辅助作用?左某某是怎么到案的?

通过以上问题,辩护律师已经对左某某的事情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所以在刑事拘留期间,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在刑事拘留最长的37天之内为左某某取保候审成功,之后又被收监,又被辩护律师取保候审成功。可谓是一波三折。

从法律层面分析左某某的行为,客观方面来看,左某某在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的情况下,非法吸收他人财产共计600余万元,并承诺到期还本付息,使他人的财产处于一种风险之中,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主观上,左某某明知没有获得法律授权,禁止实施以上行为,所以左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于数额巨大,适用的量刑区间应该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合全部案件情节,以及和左某某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辩护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左某某是在办案警官电话通知的情况下到案,符合自首中,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的条件,左某某应该认定为有自首情节。

(2)左某某在案件发生后积极退赔,共计退赔71万元。

(3)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该从轻、减轻处罚。

(4)左某某认罪认罚,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左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左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且数额巨大。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左某某属于从犯、退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案法院判决左某某适用缓刑,律师辩护取得了一个良好的效果,并获得了当事人及家属的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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