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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之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辩护要点

作者:陈海滨  更新时间 : 2022-02-28  浏览量:449

本案系2021年绍兴地区具有重大影响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案金额高达1.3亿余元。本案近日由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结,本人代理的罗某某被判处缓刑二年。

自2014年以来,绍兴某公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以召开推介会、派发宣传单、电视媒体广告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公开宣传,承诺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形式还本付息,变相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集团总公司返还每月业务量的10%作为绍兴某公司的业绩提成,业务人员以底薪加提成方式获取利益。2014年7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等10人分别担任公司的部门主管、业务员、出纳。

至案发时,绍兴某公司以上述方式向近800名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一亿多元,上述资金绝大部分未归还。


鉴于罗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退赔,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检察院对其作出缓刑的量刑建议,因此法院阶段的辩护主要围绕量刑情节展开。以下为辩护意见要点,相关表述做了删减。


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没有异议。

被告人罗某某系自首归案,口供一直保持稳定,没有恶意规避调查,且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其本人的认罪态度与悔罪表现。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希望合议庭能够根据其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二、从案件整体看,罗某某系出纳,并未直接参与吸收资金,在本案同案被告人中情节是最轻的,系从犯,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对其建议缓刑的量刑意见,希望合议庭能够予以采纳。

三、被告人罗某某因法制观念淡薄付出惨重代价,但通过司法机关的帮助和教育,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后悔,自愿认罪,希望能够对其从轻处理。

罗某某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从无任何前科劣迹,也没有因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

罗某某归案后能够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从其主观恶性程度与认罪悔罪态度看,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其本人也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全部退赃退赔,已交纳罚金,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

综上,辩护人认为,我国刑罚的目的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被告人罗某某从本次事件中已经吸取了深刻的教训,辩护人希望合议庭能充分结合实际情况,考虑罗某某的相关情节,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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