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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交通事故案来看,精明的保险公司是如何被“算计”的
来源:江兴兵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27
浏览量:149

 

    2021年2月6日12时许,张某驾驶车辆在荆门市某县某镇发生交通事故,他人拨打120后,由荆门市某院救护车于13时53分送至该院急诊科进行抢救。根据记录显示:入院后患者意识清楚,生命体征平稳。医方予以常规补液,并积极进行相应的辅助检查。经初步诊断为:创伤性脾破裂、创伤性血气胸、肋骨多发性骨折、耻骨骨折、坐骨骨折等。急请心胸外科、肝胆外科会诊;15时40—50分,行胸腔闭式引流;16时患者神志模糊;16时15分突发昏迷,血压147/70mmhg,心率66次/分,双侧瞳孔对光反射消失;16时34分患者面色苍白,四肢冰冷,呼之不应,呼吸、心跳骤停,颈动脉搏动消失,立即予胸外心脏按压,气管插管,补液、升压等抗休克治疗,抢救无效于16时40分宣告临床死亡。

    同时,该起事故经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与对方车主刘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同年2月8日,某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书,结论为:张某系生前因交通事故造成脾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21年4月,死者家属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将对方肇事司机及车辆承保的保险起诉至某县法院,经审理确定原告损失总金额为66.58万元,最后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38.9万元。

    张某家属并未就此停止维权,他们认为单纯的交通事故不太可能导致张某直接死亡,荆门市某医院在对张某进行救治过程中延误治疗,使其不治而亡,是张某死亡的重要原因。2021年7月,张某家属便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将荆门市某医院起诉到某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5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死亡与荆门某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荆门某医院对张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是导致张某死亡的主要原因。

    法院查明相关事实及交通事故案件赔偿情况后,认为原告未获得赔偿的金额为27.62万元(不含精神损害抚慰金),隧判决被告荆门市某医院赔偿原告19.33万元,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共计21.33万元。


    死者家属拿到判决书后,不甚满意,认为既然认定医院对死者承担主要责任,那么就应当赔偿家属所有损失的70%,而不是自己在交通事故案中未获赔偿部分的70%,想要上诉。但本律师直截了当地解释了以下内容:1、张某的死亡是多因一果,既有肇事司机的原因,也有接诊医院的过错,但是张某死亡的总损失及各方应赔偿的总额是确定的,实际你们已经拿到了相应的赔偿款,从你们的角度来说上诉毫无意义。2、法律规定,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在来看,这种案件,一般先处理医疗损害赔偿,剩下未获赔偿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一半,才是科学办案程序。所以目前处理结果,对你们是没影响的,只是对保险公司不公平。3、单说医院的话,确实没承担应有的责任,按道理医院应当赔偿所有赔偿款的大头。反过来说,只能说一向精明的保险公司草率了,多承担了不少赔偿。家属听后,觉得有道理,便不再上诉。


    点评:本案有意思的是,死者家属先起诉保险公司,再起诉医院,导致出现侵权行为与赔偿义务不对等的局面,造成保险公司多赔,而医院少赔。站在死者家属的立场,我们不能说他们“算计”了保险公司,因为他们获得的总赔偿额是恒定的;但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他们确实被家属“算计”了。

如果大家觉得有点绕,那就本案的基本案情举个例子,方便大家直观比较:假设原告的总损失是X,情况1:先起诉保险公司,再起诉医院,那么保险公司赔偿X/2,医院赔偿0.7X/2;情况2:先起诉医院,再起诉保险公司或同时起诉,那么医院赔偿0.7X,保险公司赔偿0.3X/2。所以一对比就看出,本案中,保险公司多赔偿了0.7X/2,而医院少赔偿了0.7X/2。


    总结:在诉讼实务中,如果明知或认为原告人身损害是两人以上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建议把各侵权主体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各侵权人的过错大小或原因力大小判决承担相应的赔偿。就本案来说,也可以先打医疗官司,因为会涉及到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明确医院的过错大小,再就其他侵权人主张相应的赔偿,这样就科学、严谨、公平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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