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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育之恩大于天——切忌解除收养关系
来源:周宇龙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23
浏览量:266

2022年2月的一天,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迎来一名特殊的客户。客户刘女士前来咨询一个收养关系解除的案件。刘女士的养母有智力残疾,刘父和刘母婚后生育了一子,也有智力残疾,后来刘父和刘母就收养了刘女士。刘女士被收养时才出生几十天,因各种原因被其养父母刘某夫妇收养并抚养长大,现在已近而立之年。


原本一家人的生活很平静,直到2021年刘女士结婚,这片平静被彻底打破。原来刘女士跟其男友恋爱多年,双方家庭都知道并认可。由于害怕刘父索要彩礼以及其他原因,刘女士在未通知父母的情况下跟男友领了结婚证。后来婚礼也是在男方老家举办,还没有在女方家办婚礼,爱面子的刘父对此事一直耿耿于怀。刘父患有脑梗,近期由其侄女担任保姆住家照顾。刘母的妹妹和刘女士家是邻居,时常上门和刘女士的父母聊家常。在刘父侄女和刘母妹妹的不断诱导下,刘父渐渐觉得刘女士不是自家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向刘女士索要抚养费。刘父和刘母名下有套房子,价值六百余万元,刘父母名下有存款近百万,部分存款被刘母的妹妹“保管”。

一个小小的收养关系解除案件的背后,是复杂的人情世故、利益计算与感情纠葛,这让刚刚组建小家庭的刘女士痛苦不堪。一方面,为了驱赶刘女士,刘母妹妹及刘父侄女经常在亲朋邻里中散布刘女士不孝的言论,这给刘女士带来了很大的精神压力。另一方面,刘女士又担忧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及哥哥的赡养问题,并害怕因为解除收养关系给自己内心带来无法弥补的遗憾。于是刘女士找到了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周宇龙律师及其团队成员曹凯等认真分析了刘女士目前面临的境况,不仅从法律层面对收养问题、房产问题、存款问题进行了专业解答,更从人情亲情等方面给刘女士提供了深入且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刘女士夫妻经过两次的面对面沟通,最终选择委托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为其处理该案。

律师接手这个案件后,并没有直接去法院“较真”,而是在庭外多方沟通,积极斡旋,带领刘女士小夫妻携带大包小包的礼物登门看望父母兄长,拜访伯伯、姑姑、阿姨等长辈,为化解矛盾和误解积极努力。在场人员看着刘女士和父母相拥而泣的情景,无不动容,听着长辈“养育之恩大于天”的谆谆教诲,无不侧耳。一家人在饭桌上觥筹交错,其乐融融,让人感觉天地间唯有亲情才是最可贵的。功夫不负苦心人,该案也迎来了和解的曙光。

一个好律师不仅仅需要有过硬的专业知识,更应该能够体察人情世故,具有人文关怀精神。一个小小的解除收养关系案件,并不复杂的法律规定后面是复杂的人情纠葛与利益矛盾,如何平衡法与情的关系,让当事人能够内心安定坦然,让家庭重回和睦安康,对每个律师而言都是一种考验。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章  收   养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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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周宇龙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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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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