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宋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吴多多律师。
被告:王某,女。
原告宋某甲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战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多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14年11月19日在合肥市瑶海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自愿签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合肥市香江世纪名城×幢×室住房的产权归男方所有,该协议还对婚生子抚养、银行存款的分割作出明确约定。
离婚后被告不承认原告对该房享有所有权,并拒绝配合原告处份该房产。
现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香江世纪名城×幢×室房产(产权证号:合瑶字第××)归原告所有;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香江世纪名城×幢×室(房产权利人宋某甲,建筑面积91.93平方米,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归宋某甲所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王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