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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多多律师亲办案例
对正在监狱服刑人员诉请离婚后财产分割获支持
来源:吴多多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23
浏览量:153

原告:王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多多,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1,男。

  原告王某与被告沈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多多、被告沈某1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房产(产权证号:合产1100362**)归王某所有;2、本案诉讼费用由沈某1承担。

  事实和理由:王某、沈某1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破裂于2015年10月27日在合肥市瑶海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

  根据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房屋(包括所有家具家电)归王某所有;该房屋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手续自离婚后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的一切手续。

  协议还对婚生女抚养、婚内车辆归属等作了明确约定。

  王某认为,上述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王某要求确认本案诉争房屋为自己所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沈某1在监狱被监禁连续超过一年以上,本案依法应由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管辖。

  王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沈某1辩称,自2015年10月27日双方离婚后,该房屋已经交付给王某。

  案涉房屋系双方婚后共同购买,婚后双方也一直在此房屋内居住。

  离婚时其同意房屋归王某所有,但要求抚养女儿。

  女儿上幼儿园后期由父母照顾,其现在出事了,要求女儿由其父母代为照顾。

  既然二人离婚时已约定房屋归王某所有,现仍同意房屋归王某所有,但王某未经许可将女儿带走违反其意愿。

  如果王某把女儿送到其父母处抚养,则同意协助王某办理该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如果王某不同意将女儿送到其父母处抚养,则其在刑满释放后取得女儿的抚养权之后再协助王某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某同沈某1于××××年××月××日在长丰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沈某2。

  婚后,双方购买了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房屋。

  该房屋登记在沈某1名下,建筑面积121.03平方米。

  二人购房时以该房屋提供抵押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贷款33万元,贷款期限20年。

  2015年10月27日,二人因夫妻感情破裂到合肥市瑶海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双方之间订立的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沈某2由沈某1抚养,沈某1无需王某支付抚养费,王某享有探视权;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房屋产权(包括所有家具家电)归女方王某所有;该房屋产权证的业主变更手续自离婚后办理,沈某1需协助王某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的一切手续;离婚后房屋按揭贷款由王某承担。

  协议还约定了车辆归属及相关事项。

  二人离婚后,沈某1因犯受贿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现在安徽省监狱管理局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串河监区服刑,无法实际照料女儿沈某2,王某遂将女儿接到自己身边照料。

  王某与沈某1及其父母为此发生矛盾。

  以上事实,有经过质证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房屋所有权登记、转让审核表及双方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王某同沈某1订立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已于离婚协议中约定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室房屋归王某所有,现王某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沈某1亦同意归其所有,本院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至于女儿沈某2的抚养问题,沈某1尚在服刑期,无法实际照料沈某2,可待刑满释放后另行处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房屋(产权证号:合产××)归王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沈某1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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