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系死者王某某长子,被告系王某某妻子。2020年9月22日,王某某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身故,案外人张某某与原、被告及原告弟弟就王某某死亡赔偿相关事宜,协商签订了赔偿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由张某某一次性赔偿因王某某意外身故一次性工亡补助及抚恤金847810元、丧葬补助金34633.5元、交通费600元、读大学抚养费25367元、误工费4860元、关心关爱费86729.5元,共计100万元。协议签订后,张某某向被告指定的账户支付858200元、向原告支付133000元、向殡仪馆支付了8800元,共计100万元。但被告收到赔偿金后,不分割原告应得的部分,原告多次要求分割均遭拒。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提起诉讼。
原告代理人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2020年9月28日案外人张xx作为甲方,原、被告及案外人王某2作为乙方签订的《王某某意外身故赔偿协议》,拟证明原告主张分割费用的构成情况;(2)支付凭证若干,拟证明案外人张xx已支付了全部赔偿费用;(3)蒙阳街道xx社区出具的《证明》,拟证明原告与王某某系父子。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四条之规定,判决由被告杨 x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分给原告赔偿款178820元。
点评:本案属于特殊身份关系的共有物分割,代理人协助当事人收集大量证据佐证事实,诉讼请求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