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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场所强制猥亵妇女案
来源:吴军安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22
浏览量:706

杭州主城区某法院

承办律师:吴军安

案件基本情况:一男子深夜在某公园发现一喝醉女子躺在公园长椅上,看到四周无人便起了邪念,强行搂抱并抚摸女子隐私部位,随后女子报警,男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强制猥亵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辩护要点:

本案中男子的行为是否属于加重情节,量刑在五年以上这个档次?

《刑法》第237条第2款把在“公共场所当众行为规定为加重处罚的情节。但是,如何理解“公共场所当众”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公共场所”是供不特定或者多人使用的场所,具有涉众性、社会性的特征;“当众”并不要求在场的人员看见,只要在场人员具有随时可能发现、可以发现的可能即可;此外,“公共场所”和“当众”只能同时具备才能加重处罚。

这里“公共场所”和当众”是并列关系,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构成加重处罚情节,对此没有异议。根据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虽在“公共场所”但没有被不特定或者多人看到、感受到的可能,则不能认为是“当众”因而不能认定为加重情节。例如,夜晚在公园的公共开放空间,或者停车场等其他无人的地方,事实上没有其他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对妇女儿童实施猥亵行为的,就不能认定为符合加重处罚的情节。同样,如果虽有“当众”的情节,但是并没有发生在“公共场所”,也不能认定具有加重情节。比如,在个人的家里,或者宾馆的房间里,行为人当着他人面实施猥亵妇女儿童的行为,就不具备在“公共场所斤”的条件,因而不符合加重处罚的情节。

最后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中男子的行为不具备公共场所和当众两个同时要件,应该在五年以下量刑。

最终法律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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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吴军安
  • 执业律所:
    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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