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某某与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作者:范孟兰 更新时间 : 2022-02-21 浏览量:3936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31执10号
申请执行人:柯XX
委托代理人:范孟兰,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妮,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王XX
柯XX与王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731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柯XX返还不当得利133357.12元”。因被执行人王XX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柯XX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王XX相关财产线索进行查询,现将查询反馈情况列下:
一、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王XX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均反馈被执行人王XX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本院对被执行人王XX名下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王XX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约谈申请人柯XX,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XX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已向被执行人王XX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柯XX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惠水县人民法院(2020)黔2731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王XX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柯XX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三、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韦 祥
审判员 龙 祥
审判员 石 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方茂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