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个不普通的离婚案件,由于女方出轨和男方复杂的社会关系,让这个案件变得相当复杂。本案历经了长达7个小时的庭审、外加2次质证,我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为了调取证据、以查清被告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开庭、质证、调解,往鄄城法院跑了4趟,期间为了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利益,甚至与承办法官发生了争吵,最终为我的当事人争取了15万元和一个孩子的抚养权(当庭交接)。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鲁1726民初2545号
原告:张X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笑因,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XX,男。
原告张XX与被告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张XX、被告于XX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50000元;2.原告张XX、被告于XX的子女于1、于2归原告张XX抚养并由被告于XX支付抚养费;3.请求判决被告于XX向原告张XX支付经济补偿金30,000元、经济帮助费20000元,并由被告于XX承担本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张XX、于XX于2010年经熟人介绍认识,同年举办了婚礼并开始共同生活。2019年7月9日由于生活需要,在鄄城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张XX、于XX共同生活期间于2011年XX日生育一子于1、2014年XX日生育一女于2,两个孩子从小到大一直由张XX照顾。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共同生活期间,张XX、于XX性格不合,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吵闹不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XX与被告于XX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儿于2由原告张XX抚养(当庭交接),婚生儿子于1由被告于XX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
三、被告于XX补偿原告张XX15万元(当庭已交付法院账户),其余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于XX所有;
四、其他双方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75元,由被告于XX负担75元。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员 王XX
二 O 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