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鲁1702民初8053号
原告:吕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笑因,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姚XX
被告:刘X
原告吕董董与被告姚辉胜、刘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吕董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XXXX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
事实和理由:本案ニ原告经营木材加工生意,被告于X日和X日从原告处拉走货物,货款共计XXXX元,被告一直未支付。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于X日支付给原告货款XXX元,现仍欠原告货款XXXX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姚XX于X日前支付原告吕XX货款XXXX元;于X日前支付原告吕XX货款XXXX元。如到期未结清,被告姚XX支付原告吕XX违约金XXXX元。
二、被告刘X不承担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保全费X元,由被告姚XX承担。
四、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延民
法官助理
任伟瑛
书记员郭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