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修楼律师亲办案例
婚姻法解释三,我的婚姻适用乎?
来源:房修楼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10
浏览量:1076

    一、婚姻围城,房产分割成分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以后,关于房产分割问题的解释部分,立即成为焦点,自己的婚姻中的房产如何分割,是否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成为急于走出婚姻围城的双方关心的问题。近日笔者就处理一起《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以后的离婚案件。一位于女士在看了苏州律师房修楼在相关媒体上发表的《婚姻 爱情 房产》的文章后,委托本律师帮助她处理她的婚姻问题,让她早日从婚姻的围城中解脱出来。
    据于女士介绍,其是2007年经人介绍与其丈夫祝先生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于2007年11月登记结婚。2009年5月生一女儿。由于婚前双方交往的时间不是太长,期间缺少深刻的了解,结婚以后,双方之间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丈夫祝先生经常为生活琐事对于女士横加指责,经常为这些生活琐事对原告恶言恶语,大打出手。而其丈夫的父母不仅不劝说其儿子,有时反而对于女士恶语相加。结婚几年以来,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为了暂时回避一下家庭的矛盾和争吵,于女士离家在外租房居住。在分居期间丈夫祝先生也从不过问原告的情况,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于女士曾向丈夫祝先生提出过协议离婚,丈夫祝先生虽然同意离婚,但认为登记在夫妻名下的两套房产(一天拆迁安置房,面积为90平方米,;一套商品房,面积为105平方米)系父母出资,特别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以后,丈夫祝先生更是理直气壮,对于女士说,离婚可以,给你30平方请你走人。协议离婚,显然不可能了。
    二、诉讼离婚,双方调解分手
    于女士在看了苏州律师房修楼律师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为媒体撰写的文章后,在电话咨询本律师得到满意的答复后,委托本律师起诉离婚,并希望第一次起诉就能离婚。苏州律师房修楼律师接受于女士的委托后,首先电话和于女士的丈夫祝先生进行了沟通,询问其对离婚、小孩抚养及财产分割的态度。祝先生表示同意离婚,但谈到财产分割问题时,认为于女士没有出资,只能分到拆迁安置的30平方。鉴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只能通过诉讼解决。本律师为于女士草拟了离婚诉状,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判令准许原告(于女士)与被告(祝先生)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享有探视权(每周一次)。判令被告将原告婚前财产黄金手镯、戒指等给付原告;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两套房产和一辆轿车),判决苏州市拆迁安置房归原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14万元。
    法院受理以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在调解时,于女士丈夫祝先生却一反以前对离婚的态度,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自然调解也就不可能进行下去了,法院调解室将案件移送至少年庭审理。于女士在看到祝先生不同意离婚以后,非常着急,希望早日结束这段婚姻,担心还有二次起诉离婚,本律师通过调解室祝先生的谈话,知道实际上问题的症结在财产分割上。为此本律师与于女士就财产的问题进行交流,告知她因房产以登记为要件,目前两套均登记为夫妻共有产权,不管你是否出资,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了能让对方同意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做适当让步。在开庭过程中,被告虽然提出房产的首付款系父母出资,婚后的还贷20万元系借款,但认可房产是婚后共同财产,现在借款已经还清。提出安置房有小孩份额。在法庭调查结束以后,主审法官又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离婚,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享有探视权,安置房归原告所有,女儿占有30%的份额。
    律师感悟:作为一名为人夫、为人父的律师,在办理离婚案件时,真不希望自己又“拆散”了一段姻缘。毕竟离婚对双方来讲,都是一种伤害,但如果婚姻已经名存实亡,离婚更是一种解脱,一种新生。当然对有孩子的夫妻来说,离婚要尽量减少对孩子的伤害,毕竟孩子是无辜的,离婚对孩子的伤害最大。离婚时财产特别是房产问题的分割,往往是夫妻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和争议的主要焦点,希望夫妻双方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能互谅互让,调解解决不实为一种好的方法。
    房修楼律师,10年律师经验,你的维权保障。业务涉及苏州律师、苏州律师事务所。详见网站:www.sq14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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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房修楼
  • 执业律所:
    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5*********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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