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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朱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吉林优格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16
浏览量:270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07年被告原有房屋还迁,因其子结婚用钱,经与原告协商,原告同意以150,000元价格(略高于当时市场价值)购买被告还迁所得的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某某房屋,双方经见证人黄某(案外人)见证,于2007年8月30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签订当日,原告支付现金40,000元,并自2007年起至2014年止陆续支付全部购房款150,000元,被告出具了书面收款凭证,确认案涉房屋房款已付清,但被告却不承认签了合同,也不承认给了房款,并且将住在此房中的原告之子诉至法庭,原告无奈提起诉讼。

       我所李莹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积极参与诉讼,积极举证质证,提交了收条、定向安置协议书、某某房屋物业管理合同、某某房屋供用热合同等证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方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被告对收条中的签名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申请对上述签字真实性申请字迹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天津市中慧物证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于2020年12月11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2007年8月30日《收条》中三处“朱某”签名字迹是被告本人所书写。原告支付鉴定费用8,000元,同时被告还认为经济适用房原告无购买资格。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支持了我方观点,首先认为经鉴定机构鉴定,2007年8月30日《收条》中三处“朱某”签名字迹是被告本人书写,该《收条》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从《收条》内容上看,明确了案涉房屋坐落地点、房款及买卖双方主体,具备合同成立的必备要素,同时亦有当事人关于案涉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原告以此主张双方于2007年8月30日成立房屋买卖协议,并无不妥,法院予以支持。其次,并无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否定经济适用房买卖协议效力,被告据此抗辩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判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同时笔记鉴定费8000元由被告承担。

【律师心得】

和亲戚的口头约定房屋买卖是否有法律保护?

从形式上看,买卖合同没有成立。房屋买卖合同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少一方签字都不成立的)。但司法实践是这样认定的:甲与乙之间虽书面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乙购房后尚未完成过户手续,但已实际居住,房款也已全部付清,应视为房屋已实际转移占有,甲与乙之间的“口头协议”应判定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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