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14年期间,时任国土资源所所长的高xx在履行审批村民个人利用集体土地建房申请的职责时,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共收取他人财物达7.24万元。
案件经过:
本案中,共计有三人赠与资金和物品给高xx希望得到建房批准和申请上的关照,后一人项目未获得审批后高xx将款物折价退回,高联东在询问期间主动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辩护人主张高xx有自首情节并且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缴赃款,对社会危害性较小,为高xx争取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结果:
认定高xx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说法:
案件中高xx收受贿赂后有主动退赃行为,并且主动交代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信息,对社会危害性较小,最后取得了免予刑事处罚的结果。但是在受贿罪犯罪中有非常多的情形,犯罪情节和赃款分配不同也会影响到判决结果。
受贿罪的共同受贿中犯罪数额的认定对于定罪和量刑都有着重要意义影响着罪与非罪的界定。例如,国家工作人员甲、乙、丙3人,共同收受工程老板丁送的6万元“好处费”,为丁在承接工程上提供便利,甲、乙、丙3人各分得2万元。如果按照甲、乙、丙参与的总额认定,即6万元,那么这3人都构成受贿罪。若根据个人实际所得的2万元计算,则这3人都没达到3万元的刑事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因此,数额的认定在一些情况下直接影响到罪与非罪的界定。
影响量刑幅度的确定。还是举上面的例子,假如丁送给甲、乙、丙的“好处费”总额为45万元,每人实际分得15万元。根据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45万元属于“数额巨大”。若依照总额认定犯罪数额,这3人的量刑幅度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根据个人实际所得的15万元认定犯罪数额,则这3人最多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差别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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