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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平安公司天津分公司,毛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来源:吉林优格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15
浏览量:142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11日18时40分,李某(原审被告)驾驶小型客车,撞向毛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停驶的自行车,造成其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且李某驾驶的车辆在天津某公司投保交强险,在平安某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500000元,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该事故经天津市某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毛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责任。事故后毛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院治疗9天,共支付医疗费15687.88元。经原告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天津某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护理期限、误工期限、营养期限鉴定,经鉴定,毛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因交通事故致腰1椎体压缩骨折(压缩程度达1/3),鉴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60日,原告支付鉴定费27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造成公民人身损害的依法应予赔偿。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驾驶的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险,原告的损失应由天津某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平安某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判令被告平安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687.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22882.80元、鉴定费2700元,以上合计33970.68元。

       平安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不服,不认可鉴定机构对于被上诉人构成十级伤残的鉴定意见,被上诉人的伤情未达到伤残标准。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其不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22882.8元。

       我方张静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积极出庭应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二审法院的认可。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虽对鉴定意见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推翻,故不予支持。

【律师心得】

       当交通事故发生之后,我们需要立即报警,并且要将车祸现场保护好,因为车祸现场涉及到事故责任划分的问题,注意,如果有人员伤亡的,那么需要先将伤者送医。

       在报警之后还需要拨打保险公司的电话,然后保险公司会立即派人千万事故现场进行查勘,根据查勘结果初步判断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将车辆拖到指定的维修厂,定损员会对车辆进行核损,然后根据核损的结果出具定损单,如果车主对于定损单据上的金额没有异议,那么就可以签字确认进行理赔。

       最后保险公司会收集理赔的资料,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待审核完成之后,保险公司就会通知车主领取赔偿金。注意如果之前保险公司有垫付费用,那么可以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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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吉林优格律所
  • 执业律所:
    吉林优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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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31220*********92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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