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志文律师亲办案例
醉酒后驾车被民警查获,委托公尚律所律所成功争取缓刑
来源:揭志文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15
浏览量:283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3刑初964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xx,曾用名梁xx,男,199x年12月xx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因本案于2021年1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颜永立,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芳群,广东公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情况:被告人梁xx饮酒后驾驶粤Y×××**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xxxx大道东南499米附近时,发现民警在查车,遂将车辆停靠在路边,自己下车后跑进路边的工地,约20分钟后自行走出工地被民警查获,在抓获时仍然不供认自己有酒后驾驶的行为。经鉴定,被告人梁xx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02.0mg/100mL。


办案经过: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梁xx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2.被告人下车找洗手间的行为不属于逃逸。3.被告人是一名退伍军人,一贯表现良好,认罪悔罪。法院查明事实后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律师点评:关于刑事处罚。醉酒驾驶汽车,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不得适用缓刑:

(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 12 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

(5)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

(6)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

(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醉酒驾驶汽车,无上述8种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上述 8 种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酒精含量在 100mg/100ml以下,且无上述8种从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中被告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0mg/100mL,属于醉驾,但是无发生交通事故,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经过,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从事实依据出发,得到了判决法院的采纳,并取得了缓刑的结果。但是出现醉酒驾驶机动车等其他的一些犯罪行为的话,驾驶人员不仅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会有将犯罪记录留在个人的档案里,即留有案底。如果是这种情况下的话,就会对下一代产生一些影响。会影响到下一代参加公务员考试、参军入伍、参加军校考试、参军入伍、招警考试,甚至是报名事业单位的招聘等政审,对于这类国家事业单位的招聘、考试,如果政审不合格,是决定不能录用或录取的。

所以说,不要存在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行为,不要心存侥幸,因为一旦醉驾被抓到,那不单单会影响自己,而且还会影响下一代的政审。希望大家可以对比具体情况认真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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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揭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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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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