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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邻居被严惩,律师援助改缓刑

作者:刘俊材博士  更新时间 : 2022-02-12  浏览量:825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基本案情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多X巴在其家中因砌墙之事与邻居朵X秀发生争吵,后朵X秀从家中取来十字镐准备拆多X巴砌好的石墙,多X巴上前争夺,此时朵X秀姐姐朵X花从家中出来帮其争夺十字镐,在争夺当中朵X花向多X巴脸上吐口水,多X巴用右拳在朵X花的左脸部打了两拳,将朵X花致伤。朵X花的伤情经互助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伤,证据确凿。认为被告人朵X巴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依法惩处。

二、一审判决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多X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多X巴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多X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其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6日起至2010年11月15日止)。”

三、律师援助二审的经过和辩护意见

多X巴犯故意伤害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不服,要求上诉。其家属向互助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互助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担任多X巴故意伤害案第二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认真分析了本案案情和一审的判决,认为本案可以对上诉人多X巴适用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为了更有充分的理由,一方面我做多X巴家属工作,准备好赔偿款;另一方面我不辞千里到甘肃省天祝县安远镇XX村一组找被害人朵X花协商,取得她的谅解。通过我的努力,在二审主审法官田X萍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

根据刑法规定、司法解释和现行的刑事政策,结合本案的客观事实,应用刑法理论,向二审法院提出了如下的改判辩护意见:

第一,从犯罪的起因和行为来看,上诉人多X巴在自家中砌好的石墙,可朵X秀从家中取来十字镐来拆,上诉人多X巴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不遭他人毁损,于是上前欲将朵X秀的十字镐夺取予以制止。没想到,此时被害人朵X花从家中出来帮朵X秀争夺十字镐,在争夺当中被害人朵X花向上诉人多X巴脸上吐口水,上诉人多X巴本能地用手往被害人朵X花的左脸部打去,致朵X花受伤。由此可见,引起上诉人多X巴对被害人朵X花的伤害行为,完全是被害人朵X花自己挑端引起的,上诉人多X巴不具有伤害他人之蓄意,其手段也仅仅是本能的防卫。

第二,从伤害后果来分析,根据互助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的结论,被害人朵X花左侧颧弓骨折,面部神经损伤,构成轻伤。轻伤在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中分甲、乙、丙级,可该鉴定书没有对被害人朵X花的损伤程度作出明确具体的结论。根据相关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乙级以上的,才构成故意伤害罪。可知,一审法院依据该鉴定书对一审被告人朵X巴定故意伤害罪实在牵强。

第三,从上诉人多X巴的认罪态度和一审适用简易程序来看,根据刑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两种情形都是从轻或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尽管一审法院认为可以从轻处罚,但在量刑判决时,却没有充分考虑那些轻或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第四,从社会危害性来分析,本案是因相邻纠纷引起的,而且被害人朵桂花本人具有重大过错。相当于那些无故殴打他人、蓄意殴打他人的故意伤害罪而言,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要较小。当今社会是以和为贵,根据现行构建和谐社会的刑事政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有关相邻纠纷引起殴打行为的处理原则,本案只要对损害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可以对上诉人多X巴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以便体现构建和谐社会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四、二审依法改判

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多X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多X巴及其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得到谅解,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撤销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互刑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多X巴的量刑部分;上诉人多X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我不负重托,不辞辛苦,尽职尽力,坚信法律的公正,为本案判决划了一个各方(上诉人朵X巴、被害人朵X花、主审法官田X萍)满意的句号。在宣判本案终审判决时,主审法官田X萍发自内心地对上诉人朵X巴及其亲属说:“应当感谢你的辩护人——刘律师!我从来没有见过像他这样尽责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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