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人吴某与艺人孙某经纪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经纪人吴某与艺人孙某签订了五年期的《演艺人员经纪合同》,但是在合约未满一年之时、在经纪人吴某没有违约行为的情况下,艺人孙某便开始主张解约并不再配合经纪人吴某开展工作。随后,艺人孙某反而将经纪人吴某诉至法院要求解约并赔偿违约金等。赵虎律师代理经纪人吴某方提起反诉,主张对方先行违约,应当支付我方违约金并赔偿相应的合理开支。
争议焦点
一、关于艺人孙某是否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演艺人员经纪合同》。
二、本案《演艺人员经纪合同》是否应当解除。
三、关于经纪人吴某主张的违约金及其他损失是否应得到支持。
法院认为
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根据相关证据显示,艺人提出过解除合同,而后经纪人还在为艺人安排演艺工作,但未有证据显示艺人积极配合参与相关工作安排,且当时合同履行未满一年,故艺人以经纪人未完成合同约定业绩为由提出解除合同,条件未成就,艺人不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其擅自发函解约的行为,不产生合同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虽然艺人不具有单方解除权,但是其已发函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考虑到《演艺人员经纪合同》的履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且合同的继续履行需要双方之间的互相信赖、真诚沟通,根据证据等显示双方分歧较大、不可调和,因此涉案合同已不具有继续履行的现实基础。艺人在不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发函解除合同以及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及律师费。
办案心得
近年来,艺人解约纠纷频频发生,多半艺人是受到更大利益的驱使。利益固然重要,但是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更加重要。很多艺人依仗《经纪合同》的人身依附性质及法院一般判决违约金数额不高的特点,不惜陷入解约纠纷而去追求更高的利益。笔者希望:艺人自身信守承诺、积极履约;影视娱乐行业出台相应的行规以保护市场秩序,避免盲目趋利的习气成风;法院在深入了解娱乐行业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违约金,增加艺人违约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