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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电动车零件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吉林优格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11
浏览量:227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开发合作合同书》,约定被告受原告委托,负责生产R1/R2两款车架,提供包括设计电动车车架工装模具,小件模具,技术标准要求(被告按照原告技术标准及图纸要求生产)。合同产生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80000元(其中生产模具20000元,小件模具60000元)原告产品专利权,被告负责产品车架打样及后期所有生产,小件模具、生产模具产权归原告所有。

       合同签订后原依约向被告支付了模具生产费用,并依约向被告采购由该模具生产的电动车车架及配件,但被告未按要求为原告供货,且被告拒不归还属于原的模具,故无奈诉至法院。

       我所张静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积极到庭参与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方提出诉讼请求为,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开发合作合同书》,同时返还属于原告的模具或者等价补偿80000元,我方认为被告既不提供后续供货服务,亦不返还归属于原的模具,给原告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2020年后因为疫情开始研究R2,原告一直与被告联系,被告将定单的料全部备好后,等待原确认,原告一直不确认。合同约定,模具费是由原告负担,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下订单,导致被告没挣到钱,还投入40万元,因此不同意原要求返还模具的诉讼请求,但同意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成立并有效。在合同履行中,原告主张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在庭审时被告亦同意解除,符合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且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予以照准。原告在本案审理中未能明确其诉讼请求的R1/R2车架模具的规格尺寸、技术标准等,庭审中,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确认,被告确认了五项诉争模具,被告应返还。

       综上,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我方意见,判令合同解除且被告返还模具。

【律师观点】

       技术开发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应当特别注意开发项目失败时的判断标准。最好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何种情况下开发项目失败属于技术风险,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应注意取得和保留相关的证据,如不可抗力的证明、对方严重违约的证明,自己履行及时通知义务的证据等,从而应对有可能出现的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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