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海口市美兰区法院
委托代理人(代理原告):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李茂明律师
案情介绍:
1、原告于2016年向被告出借40万元(双方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双方各持有一份,通过银行转账40万元),利息为月利率2%,截止到2108年6月,被告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支付利息,尚欠本金10万元。
2、被告又在2018年6月份向原告出具80万元的借条,该借条没有书写利息,约定在2年内还清(原告第一次转账588000元,预先扣除一个月利息12000元,第二次转账98,000,预先扣除一个月利息2000元,原告认为再加上之前被告尚欠的10万元,本金是80万元)。
3、到期后被告没有返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办理案件过程:接受委托后,发现2018年6月份的借条没有约定利息,但是发现原告在转账给被告时预先扣除一个月的利息(按月利率2%来计算),故诉讼请求:1、返还借款本金80万元;2、支付相应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支付完之日止;3、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法院立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保全(查封到被告在儋州的房产二套),法庭的调查重点:1、借款本金是多少?2、是否约定利息?3、利息是怎么计算的?
律师的观点:1、本金是80万元,但是因原告预先扣除12000元+2000元=14000元,可以扣除;2、有利息约定,可以从预先扣除利息及被告在收到原告的借款后按月利率2%的约定向原告支付部分的利息中可以证明;3、按月利率2%计算,原告第一次转账588000元,预先扣除一个月利息12000元,第二次转账98,000,预先扣除一个月利息2000元,可以证实是按月利率2%计算。
判决结果:1、本金按786000元计算。2、利息按月利息2%计算,从借款之日计算到被告实际支付完之日止。3、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办案心得:1、本金问题:要注意,法律禁止事先在出借本金时从中扣除,如果存在事先扣除的,以实际出借的数额为准;2、利息问题:没有约定利息,不得要求支付利息;3、多次借款问题:很重要,之前的钱结算完,有些出借人喜欢将借条返还给借款人,这样有风险,人家借款人是通过转账返还本金及支付利息,出借人将借条原件返还给借款人存在风险,应当做结算书(原告持有一份)来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