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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双方确认的签证工程结算后一方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朱学贵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12
浏览量:824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掖市某保温构件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某,系甘州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掖市某建筑工程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学贵,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张掖某置业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该公司合约成本部总监。

【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2014年7月1日,被告张掖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作为甲方与原告张掖市某保温构件公司作为乙方及被告张掖某置业公司作为监督见证方签订《GRC欧式构件建筑安装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对某项目(一期)展示区进行GRC欧式构件制作及安装作业。工程完工后,被告张掖某置业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与原告张掖市某保温构件公司、被告张掖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三方对原告张掖市某保温构件公司的施工作业进行工程结算,结算后工程总造价确定为472985.81元,原告张掖市某保温构件公司对结算金额进行签章确认。后因原告张掖市某保温构件公司对结算中扣除的签证费用73436.7元有异议,遂引起诉讼。

【代理意见】

原告张掖市某保温构件公司的起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对原告张掖市某保温构件公司所述,2014年七月份与其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无异议,对原告所述的工程价格546422.51元有异议,根据三方结算,工程结算总造价应该为472985.81元。同时在原告提交的结算单中,明确载明扣除的签证费用为73436.7元,原告在该页上加盖公章,同时第四页也有原告公司盖章,可以视为原告对扣除款项的认可,原告与被告工程款已经结清,综上,本案中被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基础和权利来源,应当予以驳回。

【一审裁判】

判决驳回原告张掖市某保温构件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张掖市某保温构件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释法明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律师建议】

本案建设单位和监理处于对建设工程质量的考量,对本案张掖市某保温构件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的一些违规问题进行了签证确认,张掖市某保温构件公司施工项目经理对该签证进行了确认,后张掖市某保温构件公司对该部分签证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最终张掖市某保温构件公司诉请的该部分索赔的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律师提醒广大工程承包商,在具体施工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签证、变更、索赔的管理,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解决此类问题,切实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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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朱学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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