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丹丹律师亲办案例
代理山东某公司作为原告,与员工产生劳动纠纷,胜诉案例
来源:杨丹丹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10
浏览量:308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2016年2月份起被告未经原告同意自动离职,离开其原来的工作地点及岗位,未给原告提供任何劳动,即使是原告发生了控制权之争,也对被告的正常上班并不产生任何影响。

被告提交各类《证明》、《通知》等用以主张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等,上述《证明》、《通知》虽加盖原告公章,但并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应采信。

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形成于原告控制权之争时期,公章系非法持有人的非法加盖,且被告知道该情形。2015年12月,张某才、张某、陈某等原告前管理层被免除职务。但前管理层仍非法控制原告的集团总部,直至2016年1月新管理层接管公司。新管理层在清理公司印鉴、财务资料过程中发现原告公章遗失,随后原告到公安局报案并刊登遗失公告。

2016年2月16日,张某、张某才、陈某等人利用非法占有的原告公章在其控制的山东山水集团官网及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加盖原告公章的《关于设立临时办公场所的公告》,表明公章在其控制下。故自2015年12月起,原告的公章就已被前管理层非法持有控制。

非法持有人非法控制公章事实已被生效判决所确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于2016年5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采取保全措施。该院并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裁定:自该裁定书送达张某、张某才、陈某之日起,至该案诉讼程序终结之日止,禁止张某、张某才、陈某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原告刊登遗失作废的公章。

明确张某、张某才、陈某在已经被罢免的情况下,无权再继续占有、掌握原告山东某公司公章。

被告在没有任何请假程序的情况下,一直未到原告法定地址某工业园正常履职,并与单位失去联系,属于自动离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原告无过错,无须支付赔偿金。综上,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出起诉。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4710元;

2.请求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工资13568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一、山东某公司不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4710元;

二、山东某公司不支付被告工资13568元。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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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丹丹
  • 执业律所:
    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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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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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0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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