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2017年12月13日,双方签订《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涉案房屋交付给被告,由被告对外出租并代原告收取租金。代理期限为2016年6月28日至2021年8月27日,房租为2700元/月,由被告按月向原告缴纳,每月一期,房租到期前一日,被告缴纳下期房租。合同签订后,被告正常支付租金至2019年8月,自2019年9月至今被告再未向原告支付过租金。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约定,被告延迟支付租金达十五日之上的,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须向对方缴纳十二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综上,被告应将拖欠的房租支付给原告,并将涉案房屋的电费、水费缴纳卡返还给原告,故委托杨丹丹律师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期间的租金216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房屋电费、水费缴费卡;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24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判决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2月13日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于2020年3月28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1872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4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元,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