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江苏久信律师事务所 赵文婧律师(本人)
【案情简介】
甲与乙因借款引起纠纷,乙欠甲借款合计100万元,有欠条一张,载明乙欠甲100万元,资金性质未说明,乙迟迟未付款,,甲遂起诉。
【承办过程】
在代理该案件的过程中,乙方一直强调欠条不同于借条,认为资金性质并非借款,双方存在其他资金往来。就借条与欠条的区别,现在可以向读者统一解说,一般来讲,借条可以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是为借贷关系,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借款关系。但是欠条不一样,欠条所涉款项一般可能存在借款、货款、投资款、劳务费用等情况,涵盖的范围比较广。但就欠条所涉款项为非借款的其他款项的举证责任在乙方,乙方庭审中就其他法律关系无法举证,达不到其主张非借款的目的,法庭未予以采纳。
【审判结果】
1、胜诉。
2、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100万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