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新进律师亲办案例
购安置房10年,原房主不肯过户,法院限期过户,并赔偿5万违金
来源:戴新进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08
浏览量:461

基本案情:

2008年,张某从项某处购得安置房加一车库,总价30万,首付28万,尾款2万过户时支付。因政策原因,暂未办理产证及过户手续。

2020年,案外人陆某起诉当地拆迁办,要求将安置房初始登记在自己名下并胜诉。

原来该安置房原系陆某名下老宅拆迁而来,陆某与项某系叔侄关系,拆迁时,陆某委托项某代为办理拆迁事项,项某以自己的名义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拿到了房票。后项某拿房后与本案买家张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

这期间张某一直要求项某、陆某配合将房产过户至其名下,遭拒绝,无奈,2021年5月13日,张某将项某、陆某诉至法院要求配合过户并支付违约金14万。


律师分析:

1,张某与项某存在买卖合同,但与房主陆某并无合同;

2,本案是否能够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陆某配合房产过户,并承担违约金?


诉讼策略:

1,张某在购买案涉房产时,项某出示了其名下的房票和安置房协议书的,故当时的交易是基于双方的可信耐利益。

2,项某的买卖行为是对陆某的代理,包括一开始的老宅拆迁、签协议、拿房均得到陆某的授权,后来项某的出售行为虽然没有得到陆某直接授权但是案涉房屋出售多年后,陆某曾主动找上门告知张某尽快过户,双方还曾多次协商,足以证明陆某对房屋被出售一事的之前及事后追认。故项某在本买卖合同中对权利义务均应由陆某承继。


案件判决:

经两次庭审,法院组织三方实地看现场,最终判决如下:

1,陆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案涉安置房A过户至张某名下;

2,陆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支付张某违约金5万元,其中2万元扣抵房屋尾款,陆某再支付3万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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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戴新进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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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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