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07年7月初,李某甲经陈某提议,决定开设地下印刷穿点,印制假人民币的防伪安全线。尔后,李某甲找到其胞弟被告人李某某,共同出资在某市开设地下印刷穿点。聘请韦某某、覃某某与庞某某等为印刷技术工人,一起参与伪造人民币防伪安全线。2007年9月1日,李某某等人开始在印刷2005年版人民币的防伪安全线。根据李某甲的分工,被告人李某某负责该窝点的全面管理。2007年9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安排陈某押送一批印制好的假币半成品前往广州交给李某甲。2007年9月11日,李某某再次安排陈某押送假币产品前往广州途中,被公安机关截获,并缴获印制假币产品一大批。经鉴定,涉案印制假币产品,共可以印制假人民币1.74亿元。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韦某某、覃某某与庞某某犯伪造货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黄律师接受李某某的亲属的委托,出庭为李某某辩护。辩护人提出本案的起因是因李某甲与陈某而起,李某某系受李某甲的雇请负责管理印刷事务、应当将李某甲与陈某纳入本案综合考虑,本案的所有伪造假币半成品只是整张假币的一部分、应认定为未遂减轻处罚,且本案在公安机关控制下所有半成品全部被缴获、没有注入社会危害较小等辩护观点。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对李某某从轻处罚。判决李某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