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湘富律师亲办案例
劳动纠纷案——刘先生被擅自调岗,变相开除案
来源:欧湘富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05
浏览量:1141


以案说法——经济补偿金

高级律师欧湘富

一、基本案情

刘先生自从1999年4月19日入职某电子工厂起,就一直就职于该公司,并担任工务设备一课课长,其职责是负责全厂辅助设备的运行与维护、管理,全厂的危险废弃物的处理、环保、节能降耗、工业环保废料处理等。刘先生在职期间工作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业绩突出,表现良好。2021年9月,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等高层领导更换,新任领导以改革为借口,对于老员工进行“大清洗”,刘先生也因此被逼迫离职。2021年9月14日,公司领导在未于刘先生协商的情况下,向刘先生下达了《通知书》,将刘先生由工务设备一课课长降为工务设备一课普通员工。

刘先生对此不服,并向公司相关领导和主管提出异议达数十次。2021年11月17日,刘先生给公司行政部(劳资人事部门)发出《关于本人不同意、不接受公司降职降薪、不安排我具体工作并无理对我记过处分的异议书》,2021年11月18日公司就打击报复,捏造事实、编造刘先生于2021年11月11日“打了上班银行卡却不在规定的岗位上班”,“未经公司许可擅自外出或者离岗”,并对刘先生处以“记过处分”。次日,刘先生不服,向公司领导和行政部发出《关于撤销公司无理对我记过处分决定或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申请书》,请求公司撤销先后所作的两次记过处分,恢复职务,或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事后,公司置若罔闻、置之不理。

最后,刘先生于2021年11月25日刘先生向公司发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并请公司支付违反变相逼我解除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之通知书》。

二、办案思路

听完刘先生的讲述,本律师由衷地为这样敬业乐群却得到如此下场的刘先生以及其他很多与刘先生相同境遇的劳动者感到同情,对这样的公司感到不齿和愤怒。然而,事实是事实,法律是法律,如果想要为刘先生讨回公道就必须要让我们所讲述的事实得到法律的认可,从而适用法条。

本案中涉及到的法条有: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公司在未与刘先生协商的情况下,将刘先生降职、降低工资待遇,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因此刘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在刘先生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本律师会在后文中详细讲解。

三、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顾名思义就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其含义是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情形有: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其中第五款所指的是: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该情形是指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由劳动者提出。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该情形是指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由劳动者提出。

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该情形是指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由劳动者提出。

5.《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终止,在此时倘若不是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此时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6.《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在出现上述情形时,公司本身就必然不会继续经营,此时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上述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下面本律师将讲述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其中规定了对高收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限制,即从工作年限和月工资基数两个方面限制了高收入劳动者所得的经济补偿金数额。

就拿本案刘先生的例子来计算,由于2021年11月25日刘先生向公司发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并请公司支付违反变相逼我解除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之通知书》,即2021年11月25日是刘先生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日子。1999年4月19日是刘先生入职的日子,即刘先生一共工作了22年7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则共计需补偿23年的标准即23个月的月工资。据了解,刘先生的月平均工资为8747.83元,并不高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因此,单位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8747.23元×23月=201200.09元。

同时本案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于用人单位的自主用工权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之间的冲突,以及法律适用对二者保护优先顺序的衡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之下,用人单位的利益也是需要顾及到的;但是作为社会主义建设者的一个个劳动者,保护他们的权益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应有之义。在实践中除了用人单位“炒鱿鱼”,还有一种普遍存在的情况——“员工炒单位”,常见的就是跳槽。于情于理来说,劳动者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就不应该得到经济补偿。但是这并不可以一概而论,在一些情形中“员工炒单位”也应该得到经济补偿,本文中的刘先生就属于一种情形,其本质仍然是“变相炒鱿鱼”员工不得已被迫“炒单位”。

由于该案发生在广东深圳,因此可以根据广东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进行判断。该纪要指出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本律师认为,该纪要就很好的平衡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为两者的利益冲突定纷止争,划定了界限。它所列举的三种情形旨在说明用工单位合理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主观善意,反过来理解倘若用工单位是出于恶意,为了逼迫劳动者自己辞职而进行的调岗,其本质上仍然是非法行为,应当得到制裁。

四、后续与启示

本案适用法律关系准确,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正确,得到了仲裁员的支持,刘先生得到了经济补偿金201200.09元,大获全胜。

在此,本律师建议大家保留一些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常见的证据有:员工证、工资条、社保缴费等。

最后,劳动纠纷种类多,任何情形都会有,类似的情形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这样错综复杂的关系往往会让人做出错误的判断。如果有疑问,还是应当尽早询问专业人士的意见,毕竟涉及到的财产利益可能是十分巨大的,需要得到重视。


以上内容由欧湘富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欧湘富律师咨询。
欧湘富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好评数0
福田区深南中田面城市大厦(花园格兰云天大酒楼)24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欧湘富
  • 执业律所: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63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深圳
  • 地  址:
    福田区深南中田面城市大厦(花园格兰云天大酒楼)2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