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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案说法——体检中心漏诊并遗失影像资料,法院调解赔偿35万元

作者:卢晓燕  更新时间 : 2022-01-30  浏览量:408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 29 日,患者吴某因自查双侧乳房大小不一致、左侧乳腺肿物入XX体检中心体检。彩超医师在行彩超时拉家常,没有认真看彩超影像,告知原告一切正常。体检报告示:乳腺未见明显异常。

2019年1月8日,因感左侧乳房肿物加重,入北京某医院检查,肿块大小约 2.1×1.5×2.0cm,病理示:乳腺癌。2月 25日,在全麻下行左乳腺癌改良根治术。术后先后行二十余次化疗。

另,患者曾多次向被告索要彩超影像,但被告均以没有电子存档为由拒不提供。

【律师观点】

1、按照疾病发展及生长规律,自体检至乳腺癌确诊仅9个月,肿块就生长为2cm大小,原告认为其在体检时乳腺癌即存在,但由于被告未尽高度注意义务而未及时诊断乳腺癌,延误其手术治疗,被告存在过错。

2、彩超影像恰恰能够证实原告在体检时乳腺的真实情况,依据《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彩超影像属于电子病历,或电子数据,属书证,应当由被告保管,若被告拒不能向法庭提供,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推定被告承担全部责任。

【调解结果】

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及代理人意见,与原被告双方沟通后,双方达成调解,体检中心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5万元。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点评:

在医疗纠纷中,就诊的病历资料、影像资料、手术光盘等材料均属于病历材料,应当由医方保管,住院病历的保管年限不得少于30年,门诊病历的保管年限不得少于15年。发生纠纷后,医方应当提交所有病历、影像等材料,若不能或拒不提供,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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