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某年某月某日,某某(被告)驾驶车牌号津XX牌的小型客车前部与某某(原告)车辆左侧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及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交警认定某某(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某某(原告)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某某(原告)被送往天津市津南医院住院治疗,伤情为右股骨颈粉碎性骨折;右内踝骨折;右足骰骨撕脱骨折等。某某(原告)住院治疗40天后,于某年某月某日出院,后在家中休养及后续复查治疗,目前伤情稳定。经查,某某(被告)驾驶的津XX牌的小型客车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某某(案外人),车辆在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某某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现某某(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0440.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并且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我所张静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积极到庭参加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在承保范围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支持了我方全部诉讼请求,判令某某保险公司(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4440.7元,并且由被告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72元。
【律师观点】
1. 首先要及时获取有利证据。
2. 其次要及时提交书面意见。
3. 最后要高度重视协商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