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汪X,男,现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国,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理权限。
被告:熊X,男。
案件概述
原告汪X诉被告熊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熊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12076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欠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其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22日,原、被告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被告在原告处租赁泵车。2019年3月14日,被告就尚欠的租金120760元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约定在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并约定了若逾期未付则自欠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由于被告至今未付款,原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庭审中,本院与其取得电话联系,表示原告所述属实,欠条为其本人书写,但目前没有能力支付。
一审法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7月22日,原、被告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被告在原告处租赁泵车一台,双方约定租期六个月,月租金为18000元,不满一个月的按600元/天计算。该合同中同时约定若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00-30000元。
2019年3月1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租金120760元,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熊X(身份证)欠汪X身份证号:泵车租金合计:人民币壹拾贰万零柒佰陆拾元正(120760.00)欠款人:熊X2019年3月14日此欠款在2019年6月30日之前付清,若未按期支付欠款,则从欠款之日按欠款金额的2%计算月利息至付清欠款之日。”由于被告至今未付款,故原告提前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前述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熊X尚欠原告汪X设备租赁款120760元,有其出具的《欠条》原件在卷为证,事实清楚,且被告对此并无异议,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应当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原告要求被告自欠款之日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符合双方约定同时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符合双方约定,但其主张的金额30000元过高,本院酌情支持10000元。被告熊X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注:合同法法条已失效,《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我国《合同法》现使用民法典,由民法典替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熊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汪X支付尚欠的租金120760元,并以此金额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偿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熊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汪X支付违约金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汪X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