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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优格律所律师亲办案例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来源:吉林优格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10
浏览量:173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某某(原告)与某某(被告)与2020年11月22日08时15分在某某区门口附近,某某(被告)驾驶的某小型客车与某某(案外人)驾驶的某小型客车及某某(原告)驾驶的某小型货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交警认为由某某(被告1)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和第三人无责。

       2020年11月23日,该车开始在被告某某保险(被告3)指定的天津某某有限公司进行维修,2021年1月15日维修完毕,车辆维修费用已由某某保险支付完毕。修理过程中原告多次到某某公司催促,某某公司均以未修复完毕为由,未将车辆交付原告,经原告了解涉案车辆所需配件,某某公司未采购到位,致使车辆长时间无法完成修复。车辆维修期间造成造成车辆停运损失,被告拒绝支付,原告不认可车辆维修时长鉴定结果,认为原告应以车辆实际维修时间为准。

       某某(被告1)认为维修时长的鉴定费用不应当由自己承担,也不认可某某保险所说的免责条款,原告停运损失和鉴定费均应当由某某保险赔偿。

某某保险辩称已将原告车辆的维修费直接支付某某公司,不认可原告诉请的停运损失,依据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条款,停运损失不在商业险赔偿范围。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损失15259.4元(52天*293.45元/天),并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我所张静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积极到庭参加诉讼,积极举证质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实现。
       天津市人民法院支持了我方主张的按照2021年公布的上一年度交通运输业工资标准计算,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支持某某(原告)停运损失15259.4元(293.45元/天×52天=15259.4元),并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律师观点】

发生了交通事故以后,首先应保证受害人及时就医治疗,避免受害人伤情加剧。在此前提下,各方当事人也应依法积极争取相应的合法权益。然而,不少交通事故纠纷的当事人只因一些细节问题没有处理好,造成权益受损的不利后果。

1.及时报警,保留现场,有利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2.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3.受伤后到正规医院就医,保留好医疗费用、交通费及其他有关票据。

4.协商解决第一,诉讼第二。

5.协商不成的,在诉讼时委托一位专业的律师代理,会让你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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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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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220*********92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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