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被诉分割遗产积极举证争取析产阶段共有房产多分
作者:王可红 更新时间 : 2023-04-20 浏览量:302
案例点评:(本案本律师代理被告)
被告丈夫因病去世,其父亲针对其生前居住的房产和存款及车辆起诉要求继承。对于案涉房产,虽然购买于二人婚后。但当时被告父母出资大部分。被告对此提供了大量出资方面的证据,并相互印证:被告提供的其父亲邵某42004年5月11日两笔提款合计31.3万余元,与被告在2004年6月22日存入313,000元,时间可以吻合;证人邵2、倪某、邵某3的证言可以证明,复兴中路XXX弄XXX号房屋动迁时,被告的父母弟弟都愿意把动迁款赠与给被告,证人邵2更明确表示该钱款赠与给被告个人购房所用;再结合动迁协议,动迁协议第十三条第一款中货币补偿数字为167,040元与邵某42014年5月11日提出钱款中的一笔数字完全吻合。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所提供证据可以证明313,000元来源于被告及其家人的动迁款。
但法院对于被告主张出资中有被告婚前储蓄存款10万元未予以认定,但还是认定了另外五万元:被告分别提供了中国工商银行存折,证明其在2003年7月22日婚前存入10万元,其之所以在购房当日没有取出支付房款,是因为其父母担心损失利息,故由父母先垫付10万,该款于2004年7月取出,归还了父母之前垫付的房款。故此被告表示在桃浦路房产的首付款中,有其婚前10万元。但本院认为,被告陈述未形成一个完全证据链,本院难以采信。被告表示2003年9月15日婚前存入5万元,后于2004年6月22日提取用于支付房款,这基本与被告和被继承人2004年6月22日签订预售合同的付款日期可以相互吻合,可予以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由于被继承人已经过世,无法举证其出资款性质,但可以看出在桃浦路房产出资上被告所作贡献较大,对于被告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适当多分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酌定被继承人俞某2享有桃浦路房产45%产权,被告享有桃浦路房产55%产权。
本案是王可红律师本人亲办案例,如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