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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房产被司法查封,如何夺回?

作者:杨沙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2-01-21 17:43 浏览量:236

     当事人柳某因为生活需要,倾全家之力购买了刘某夫妻名下房屋,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于当日向刘某支付了购房首期款45万元,并在该房屋内入住至今。同时双方约定余款45万于房产正式过户后30日内付清。合同签订后被告对该房屋的使用、收益、出租、担保、买卖、占有等所有权利一并转让给柳某。然而,正在准备办理过户时,得知上述房产在同月已经被贵院因刘某欠款事项进行了两轮查封,并准备进行执行拍卖。找到杨律师之前,柳某正在准备参与该房产拍卖。

     对于这种情况,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当事人是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

    第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第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即入住的事实。

    第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经和柳某沟通,其表示有能力支付剩余价款,刘某已经无力清偿债务。但非常担心交了45万尾款后还是得不到房产。

    第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经过核实,柳某符合上述条件,遂委托杨律师提出执行异议,并同意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交付法院尾款。法院依法裁定同意柳某的申请,并停止了司法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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